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措施

壹、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申請資格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3. 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4.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3.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 1 人時為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25 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價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二、每月核發標準(105年1月起)

 

  1. 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8,499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4,872 元。
  2.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4,872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3,628 元。
  3. 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4,872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3,628 元。

 

三、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社會課。

 

貳、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申請資格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3. 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4. 家庭總收入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補助基準。
  5. 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

 

  1. 社會福利機構。
  2. 精神復健機構。
  3. 護理之家。
  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5.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

 

三、補助標準:

 

  1.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50%。
  4.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4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5.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以上,或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四、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社會課。

 

參、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一、依「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對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社會保險所需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按照其障礙等級予以補助。

 

二、補助標準: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
  3. 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肆、復康巴士

一、服務對象以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並提供必要陪伴者一人享有與身心障礙者相同之優待措施。
二、服務辦法請洽所在縣市社會局(處)詢問。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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